GB55034-2022强制性新规范6月1日起实施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密切相关

author
0 minutes, 3 seconds Read

3.4.3 起吊重量不应超过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 吊装作业时严禁超载、倾斜或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3.4.4 物料提升机上严禁使用摩擦绞车。

3.4.5 施工升降设备的行程限位开关严禁用作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3.4.6 吊装作业时,对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对于临时固定的构件,安装固定完毕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3.4.7 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下安装、拆卸大型起重机械; 当起重机械最高点风速超过9.0m/s时,应停止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

3.5 崩溃

3.5.1 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应符合设计工况,严禁超挖。

3.5.2 坡顶、基坑顶部和底部宜采取截水或排水措施。

3.5.3 斜坡、基坑周围堆放材料、停车设备设施、使用机械设备等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3.5.4 边坡、基坑开挖时,应按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监测。

3.5.5 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1、支撑结构或者周围建筑物的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的;

2、基坑侧壁大量渗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道;

3、桩间失土孔深度超过桩径。

3.5.6 桩基成孔施工中发现斜孔、弯孔、缩孔、塌孔或套管周围泥浆及地面沉降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5.7 基坑回填宜在具有挡土功能的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5.8 回填土应控制土壤含水率、分层压实厚度等参数,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有生活垃圾的土壤。

3.5.9 模板和支架应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3.5.10 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和支架。

3.5.11 施工现场材料、物品应堆放整齐,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5.12 临时支撑结构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连接;

2、临时支撑结构工作层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3、使用过程中,严禁拆卸零部件。

3.5.13 建筑施工临时建筑物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保证在设计使用条件下的整体稳定性。

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分段进行。 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

2、手工拆除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进行操作。 严禁在水平构件上聚集人员或堆放物资; 拆除建筑物墙体时,严禁采用挖底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物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4、上部结构拆除时,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性。

3.6 机械损坏

3.6.1 机器操作人员应按照机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机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3.6.2 机械操作装置应灵敏,各种仪表功能应完好,指示装置应醒目、直观、清晰。

3.6.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保险装置、报警装置应齐全、有效,不得随意更换、调整或拆除。

3.6.4 应设立机械作业安全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域停留、通行、修理、保养机械。 清洁、保养、修理机械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后才能进行操作。

3.6.5 在工程结构上搭设脚手架、施工工作平台以及安装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时,应验算工程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并按规定搭设、安装。工程结构性能满足要求后进行。 。

3.6.6 塔机安全监测系统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其监测内容应包括起重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幅度、回转角度、运行行程等信息。 当塔机有危险运行倾向时,应自动切断控制电路电源。

3.7 顶级冒牌团伙

3.7.1 地下开挖施工应合理规划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并根据围岩情况和施工方法及时采取有效支护。 当支架变形超过极限或发现损坏时,应立即修复加固。

3.7.2 盾构掘进作业时,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抬升值、进出土量、同步注浆相协调。

3.7.3 盾构开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开挖,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1、盾牌前地面塌陷或遇到障碍物;

2、防护罩旋转角度超出允许范围;

3、屏蔽位置偏离允许范围;

4 盾构推力增加超出预期范围,

5、分段防水、运输、灌浆工艺失误。

3.7.4 顶进作业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线路进行加固。 顶进施工时,应对现有线路、顶进力系统及回程进行实时观察、记录、分析和控制,发现变形、位移超限时应立即进行调整。

3.8 车辆损坏

3.8.1 施工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应悬挂警示标志。

3.8.2 施工现场车辆道路应平坦、坚实。 特殊路段应设置反光柱、频闪灯、角灯等设施。 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要求。

3.8.3 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人员上下车。

3.8.4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保证充足的照明,施工车辆应降低行驶速度。

3.8.5 施工车辆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3.9 中毒和窒息

3.9.1 接收、使用有毒物品时,应实行双重责任制,任何人不得中途脱岗。

3.9.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环境设置通风、照明设备。

3.9.3 在密闭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 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严禁作业。

3.9.4室内装修作业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混合苯等作为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设备。 清洗建筑物外墙时,不允许使用强酸强碱清洗剂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3.10 触电

3.10.1 施工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保证其自身可靠连接;

2、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应安装保护接地导体(PE);

3、常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3.10.2 施工用电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联锁,严禁并联运行。

3.10.3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线路导体受到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电缆应包含所有工作芯线、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中性导体(PEN); 保护接地导体(PE)和保护中性导体(PEN)外绝缘层应为黄色和绿色; 中性导体(N)的外绝缘层应为浅蓝色; 不同功能导体的外绝缘颜色不应混合。

3.10.4 施工现场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持灯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供电电压不大于36V;

2、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

自耦变压器;

3、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在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3.10.5 电气设备和电路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检修、线路检修时严禁带电作业。 应切断并隔离相关配电线路和设备的电源。 应检查确认电源已切断,并锁好相应的配电室门、配电箱或断电开关,并在锁、箱门等醒目处设置警示牌和墙壁。

2、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用验电器检查,确认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维修。 控制开关明显部位应悬挂“不营业、无人上班”的停电牌。 停电必须由专人处理。

3、严禁线路、设备运行期间预约停电。

3.10.6 在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或接地措施,并保证通风。

3.11 爆炸

3.11.1 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瓶、储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小心轻放。 严禁暴力投掷。 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场所。 严禁在住宅楼内存放。 。

3.11.2 严禁使用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

3.11.3 进行管道强度和密封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

3.11.4 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发现缺陷时,应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 处理合格后,应重新检测。

3.11.5 设备、管道内部涂装、衬里时,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采取防静电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浓度应控制在可燃极限和爆炸下限的10%以下。

3.11.6 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和除油处理。

3.11.7 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有效。 请勿使用缺少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的氧气瓶。 严禁使用带有专用乙炔减压器、防逆火器或其他附件的乙炔气瓶。

3.11.8 承压作业时严禁对管道、容器或盛装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3.12 爆破作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调查爆炸区域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了解危害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 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起爆。

3.23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设计装药量装药。 网敷设完毕后,应对爆震网进行检查。 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人员应再次确认满足安全起爆条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作业后,应等待5分钟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域检查; 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盲爆时,应等待15分钟后,方可让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域进行检查; 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地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分钟,方可允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域进行检查。

3.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造成边坡不稳定、滑坡、塌方等危险;

(二)爆破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或者人员安全的;

3. 如果危险区边界没有警告:

4.恶劣天气条件下。

3.13 透水性

3.13.1 地下施工作业经过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空区等可能引起渗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水、排水、降水、阻水、截水措施。

3.13.2 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室内气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压维持要求。

3.13.3 钢板桩、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应在闸口处采取止水措施; 土石围堰外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 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求。

3.14 溺水

3.14.1 场地内开挖的沟、坑、沟、水池等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4.2 水上、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装置。

3.14.3 水上作业时,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5 燃烧

3.15.1 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3.15.2 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烫伤。

3.15.3 腐蚀性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保管和使用,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使用现场人员受到伤害。

6 职业健康管理

6.0.1 对从事放射性、剧毒、高危粉尘等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测档案,并定期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6.0.2 安装工人、起重工人、信号导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货架工人、塔吊操作人员和起重工人应配备灵活、紧身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导体应配备专用标记服,在强光条件下工作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6.0.3 电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维修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活、紧身的工作服;

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进行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6.0.4 焊工、气割机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工、气割机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套、焊接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 高处作业时,应配备与安全帽、面罩相连的电焊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

3、打磨钨电极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工作服、耐酸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

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时,应配备供气防护面罩。

6.0.5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安装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身工作服和保护脚趾的安全鞋; 在强光条件下工作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在井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身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6.0.6 涂装人员进行涂装、喷涂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面具和防护眼镜; 进行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封闭式防护眼镜。 。

6.0.7 普通工人进行倒灰、过筛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套、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 进行物料起吊、搬运作业时,应配备垫肩; 地下挖扩桩孔时,应配备雨鞋、手套和安全绳; 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鞋和手套,保护脚趾。

6.0.8 石磨机应配备紧身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6.0.9 防水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套、防护手套、呼吸器和防护眼镜;

2、进行沥青熔化和运输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套、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气口罩和防护眼镜。

6.0.10 钳工、铆工、通风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锉刀、刮刀、凿子、平铲等工具进行工作时,应穿戴紧身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进行凿凿作业时,应佩戴手套和防护眼镜; 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穿戴安全鞋和保护脚趾的手套;

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有毒物质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头罩、护目镜和薄膜手套。

6.0.11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身工作服、护趾安全鞋和手套。

6.0.12 使用电钻、砂轮等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操作可能溅渣的机械设备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6.0.13 其他特殊环境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

2、对地下管道、井、水池等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具、防滑鞋和手套;

3、有毒有害环境下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或面罩;

4、冬季施工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工人应配备防寒防护用品;

5、阴雨期间,户外作业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