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增长,以及国际上类似政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涉及所有在职工人士参加失业保险,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三、待遇标准
(1)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 2008 3号文件中提出的新标准,即按照参保人员平均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对于低保家庭成员增加了5%的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对于接受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或技能认证的人员,将提供额外20%至50%的补贴,以鼓励其持续学习提高技能。
(3)就业激励金:对于成功就业满一年以上并连续两年未申请救济的人员,每年可获得一次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地市级政府颁发的地理位置差异性补助。
(4)生育津贴:为支持生育政策实施,增加了对结婚参与计划生育家庭每个月最高可享受1000元到1500元人民币之间的生育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达到新标准的人员,从该日起逐步实现按新标准计发。
五、管理办法
各地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这些变化以便积极配合。
六、后续规划
未来还将继续关注国际经验,不断优化失业保险制度,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做出贡献。此外,还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及时评估与适时进行必要改革,以确保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阶段不同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