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台芈月传电视剧侵权诉讼遭拒人物面对法律考验
凤凰资讯台:《芈月传》剧本侵权诉讼遭拒,人物面对法律考验
在海淀法院的审判下,一场关于著作权的纷争最终落下了帷幕。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曾经指控《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以及出版商浙江文艺出版社和销售商中关村图书大厦侵犯了其对电视剧《芈月传》的著作权。原告要求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索赔2000万元及费用。
然而,经过审理,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结果意味着,《芈月传》小说与电视剧之间的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高度一致并非构成侵权,而是出于合理改编的行为。
庭审过程中,被告蒋胜男坚称,她是《芈月传》小说的原著作者,并且她接受了花儿影视公司委托根据自己的小说改编创作电视剧。本案中的合同也明确规定,版权归属与改编事实无关。在故事立意、故事结构及人物关系上,《芈月传》小说与电视剧近似,是应有之义。
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和中关村图书大厦则辩称,他们遵循正常流程进行出版和销售,没有预知或可能预知到此次诉讼的事实,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院 ultimate 的裁定基于以下理由: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及承担责任的是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指出,当事人提供涉及著作权相关文件等可以作为证据。而在本案中,双方合作意愿表明,《芈月传》小说及其改编版本各自享有独立的版权限制,即使某些情节被修改,也不影响其独立性。在考虑合同内容时,不应过度扩大或缩小词句含义,而应该严格以合同文本为基础,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因此,本案所涉“原创意”、“原著创意”等概念应当理解为具体的小说作品本身,而不是某种抽象的情感或想法。此外,从合同整体内容来看,上述概念均指代具体的小说作品,因此应当认定这些概念分别属于蒋胜女个人所有而非任何第三方共有。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项重要但复杂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版權产业中保护原始創作者(如書籍作者)的利益,以及當一個創作者將他們自己的工作轉化為另一個形式時(例如從書籍轉化為電影),如何確保他們對這個過程中的每一步都獲得適當補償。它還顯示了一個更廣泛問題,即當多個相關方參與創造過程時,有關於誰擁有最終控制權,以及如何分配這種控制權的一系列複雜問題。